摘 要:GB 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 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规定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涉及安全方面的强制要求,是一部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从的国家标准。本文结合其他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围绕安全防护装置展开解读,以期加深相关工程人员对于标准的理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起重机械结构性能日益多样,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防护的装置要求也随之提高。关于起重机械GB/T 3811-2008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在《起重机设计GB 6067.1-2010规范》有部分规定,但不够系统具体。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的贯彻实施,实现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接轨,反映了世界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减少和避免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1]。作为《总则》的补充和细化,结合桥门式起重机设计、制造、使用中对设备的安全要求 [2],GB 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桥门式》)应运而生。值得注意的是《,桥门式》对于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较《总则》及其他标准、技术规范有一些变化,本文针对于此展开解读。
1 明确不同类型门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种类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总则、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等 7 个部分组成。针对已经发布的《总则》适用广泛、要求宽泛的特点,新发布的《桥门式》剔除了《总则》中规定的而桥门式起重机并不存在或强调的安全防护装置 9 种,并增加包括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
同时,为区分不同类型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桥门式》将《总则》中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的三大类细化分类,以表格形式分门别类规定了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半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内的 21 种不同类型用途的桥门式起重机的基本安全要求,从而克服了《总则》适用广泛而要求不明确的问题,为桥门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查等方面提供了依据。
2 明确不同类型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桥门式》在《总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桥门式起重机的生产制造实践基础 [2],结合近年来的安全监管经验,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程度要求及要求范围,并提出了安全防护作用明显而并未得到强调的装置。
2.1超速保护
《总则》条款 8.7中对于超速保护的要求仅仅是“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设置超速开关”,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定义不明确,如此模糊的要求范围,使得桥门式起重机的设计、安装单位无法充分理解超速保护的设置要求,更是给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同样,对于“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桥门式》参考 JB/T 14405-2011 中条款 5.4.6.1 和TSG Q0002-2008 中第 71条明确了电控调速(包括可控硅定子调压、变频、涡流制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和行星差动的起升机构应设超速保护。由上述定义,凡是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普通物料的起重机(包括葫芦桥式起重机、葫芦门式起重机)不要求超速保护,这一点《桥门式》在附录 A 也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