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出台,近年来,各地也分别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些规定,对于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规定也存在着形式主义、地方保护、重复注册、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和不切实际的要求,出现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中“各自为政”、“一地多政”乃至权力寻租的现象,对于塔机使用及行业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责任方多指向设备使用单位或制造单位。然而经过记者深入了解,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及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发放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或为事故发生已经埋下了隐患,需要引起有关管理部门重视。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地监管中的各种问题,租赁企业和制造企业深有感触,倍感苦恼。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本文所反映的问题,给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创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1 塔式起重机各地备案之乱象
近几年,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愈演愈烈,花样百出,资质备案、租赁备案、设备备案、设备检测、设备检查,原本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国家统一认可的资质证书,现在又得在各个省市重新奔波备案,重新提供资料,资质注册地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资质原件、人员证书原件、企业管理制度。一个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如果想做大做强,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可以解决专职跑备案,使企业顺利经营,我们不禁感慨“备案猛于虎也”。现就各地备案不合理情况总结如下:
1)各地重复资质备案。进入各省要进行备案,进入省里的下辖市仍要进行资质备案,而且提供的资料基本无异,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等。
2)备案要求成立分公司。一个施工项目可能只需要一两台设备,工期不到一年,但当地也要求必须成立分公司,否则不予备案。此种方式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如山东省、重庆市等。
3)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类同于总承包管理,备案需要提供一级建造师1~5名不等,需要提供造价员、施工员、质量员等。殊不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请时,都不需提供以上资料,而且这些证书在企业里根本用不到,和企业经营内容不符,只是为了某地的备案而引入此证书,如四川省、江苏省等。
4)要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想进行专业承包资质备案,需先提供20万~60万不等的工资保证金,殊不知,整个工程的利润都没有保证金多,如天津市、杭州市、青岛市等。
5)地方无归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相互扯皮,不予备案,杜绝施工,也没有说法,无作为,如西安市、沈阳市、深圳市等。
6)各地设备检测报告不通用。法规规定每台设备两年检测一次即可,现全国各地,只要有设备安装,即需要请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设备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费用900~60000元不等,根据高度、起重力矩、购置额等收费各有不同,过度检测,收费混乱。
对策与建议。
加大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不要将政府部门之间的不信任转嫁到企业。
当今社会,互联网发展迅速,各地政府都在花大力度促进信息化建设,在加大自己信息化的同时,业务办理上也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包括拥有资质的企业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情况,企业人员取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这些信息,应充分利用。比如广州市的这方面就做得很好,对网站上查询打印资料予以认可。
租赁企业不排斥备案,但备案要落到实处,管到要害,不能流于形式。各省市备案应整体规划,省、市的管理重点应各有侧重,不能好管的都去管,不好管的都不管,管不了的就禁止。结果只能是导致恶性循环,挂靠严重,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设备登记备案的做法值得借鉴。北京市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中,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北京市建委201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如下:
1)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时,首先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然后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有关表格和备案资料上须加盖企业法人单位公章。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2)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时,首先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并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真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传真后应在网上即时进行确认。
3)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首先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然后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对于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备案资料只做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异地使用时并不需要重复备案,只需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各地无需也不应该制定与住房和城乡建部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设置障碍,各地只需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审查所需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并按规定做好安装验收。
2 起重机械安装企业资质管理问题
各地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只对塔式起重机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龙门吊及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致使近几年因施工升降机、龙门吊及物料提升机在安装拆卸过程中事故频发。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设置没有拉开档次,目前规定3级可以承揽80tm以下塔机的拆装业务,2级可以承揽100tm以下塔机的拆装业务,但实际上80tm塔机和100tm塔吊结构上没有本质区别,拆装也没有本质区别。
3)要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合理。这些问题造成很多企业难以取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各地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队伍无法满足当地的工作量需求,致使一部分没有起重进行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使用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日常的拆装作业,或挂靠到有资质的企业,平时依靠自有职工进行日常的拆装作业;有时有资质的企业人手不够就在外面随意找几个人进行作业,这些人大部分属无证操作,不具备应有的技术技能,违章操作严重影响了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致使监管失控,近几年全国各地因此发生过多起重大安全事故。
由于有些地区和城市的执法不能统一,使一些优秀的一级、二级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在全国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造成很多地区非法安装现象发生,给非法安装队伍提供了生存空间,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当地建筑施工的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在北京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发布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3月25日起开始实行。“资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对每个等级制定了严格的评定标准。通过近三年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北京市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水平,同时很好地整顿和规范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
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实时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目前市住建委和行业协会正在起草《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拟在全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动态信用评价管理,保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不规范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但目前在很多地区和城市,检测机构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检测人员技术能力差、素质低下、人员少,根本无法完成检测任务,无法严格执行检测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仅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一家核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参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对检验检测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有些地区或省市收费太高,没有收费依据,乱收费;有些地区或省市检测垄断;有些地区和城市检测机构的人员偏少,无法完成所有的检测任务;有些地区和城市检测机构人员的能力低、责任心不强,无法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
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检测人员不上被检设备、检测不严格走过场;各地检测内容不统一,有些地区和城市的检测报告缺少重要检验项目,无法充分达到检测的目的。有些地区和城市没有检测机构,委托其他地区和城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检测中依靠当地非专业人员检测,造成设备安全隐患无法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致使设备带病运转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对策与建议
一是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办法》,使符合条件、具备相应能力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核准、具备资格,进入建筑市场进行检测工作。
二是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人员考核办法及考核大纲》,使符合条件、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明确检测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明确检测流程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的监管,规范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防止检测市场的无序竞争。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随时抽查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对弄虚作假、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单位要严肃查处直至予以取缔。
4 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管理欠缺
在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证书、考核、塔机使用等过程中,有些地区或省市存在诸多问题。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样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有很详细的规定和要求,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各地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有些城市和地区执行不严格,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和城市的操作资格证书不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当地安监、劳动等部门颁发的,且证书格式五花八门,致使在后期使用过程鉴别真伪设下了障碍。
2)一些地方和城市对培训机构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指导,培训质量很难保证,操作证办证难、办证贵;理论及实操培训时间较短,有的甚至不培训交钱就可以领取证书;理论及实操培训教材不统一、培训达不到规定的培训学时;理论及实操培训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应知应会了解甚少,安全意识淡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普遍存在,严重威胁着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3)由于建筑机械特有的性质,再加上近几年许多企业对设备管理不重视,造成有知识、有技术、有能力的设备管理及技术人员严重缺乏,有些企业依靠原有的驾驶员、拆装工或维修工进行设备管理和技术支持,有些规模小的企业单靠老板一个人进行管理和技术支持,其效果可想而知。
4)近几年由于各施工企业在改制、改革中对设备管理不重视,取消了原有的设备管理部门,削弱了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监管职责的落实,同时各施工现场难以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有的施工现场甚至由办公室人员、后勤人员兼任,这些管理人员,由于专业能力不够,安全风险判断能力不足,造成现场设备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建议强化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的管理
建议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强化各地区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培训考核的时间、教材及内容,真正从培训考核着手来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
建议各地区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企业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时,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及租赁单位要求配备一定数量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并对设备管理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强化专业人员管理,做到设备使用过程有人把关,检查有人组织,检修有人管理,资料有人归档,强化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并且在设备上悬挂清晰的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实行一机一岗,严禁一人多机和无证操作。
5 塔机监控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对塔机的安全起到很好的作用,目前很多单位都在使用监控系统,例如北京正和通过使用监控系统使设备管理上升到更高的水平,其机械设备的安全性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可以实时反映塔机的工作参数、临界报警、超载断电、数据记录下载、违规操作报警和限制、故障实时通知报警、恶劣条件报警和控制、精确定位、单机区域限制、群塔防碰撞、远程监控等管理。但是目前在塔机监控系统推广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塔机监控系统生产厂家多,其功能和稳定性良莠不齐,一些塔机监控系统使用一段时间就发生故障,有时反倒会给塔机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
2)一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租赁企业加装塔机监控系统,而且收取的费用相当高,使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怨声载道。
3)拆装人员、塔机司机、调试人员素质低,再加上租赁单位、拆装单位不重视造成塔机监控系统形同虚设。
塔机监控系统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
1)法律法规方面
a)针对塔机监控系统的功能,现有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通知等未实现统一,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b)不同的地区,对塔机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和使用管理各自为政、不尽相同,且基本上都要求使用在本地备案的塔机监控产品。
c)同一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安全监管单位之间存在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对塔机监控系统的功能和使用管理也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各部门之间的要求也存在互不相通的现象。
2)监控产品自身方面
a)因塔机安拆和现场组装的特性,使监控系统对所要监控的起重量、力矩、幅度、角度、高度等参数实现长期稳定、可靠的采集比较困难,能够真正完成监控功能且能长期稳定运行的监控产品价格很高。
b)目前市场上的监控产品良莠不齐,质次
价低的产品对市场冲击很大,对监管单位、用户的误导很大。
c)由于塔机监控产品需要在使用地备案,基本上都需要按当地的要求定制,很难实现标准化。目前还未有一款塔机监控产品能够满足所有地区的功能要求,主机制造厂配置困难。
3)使用和维护方面
a)塔机主机是发到使用工地现场装配,塔机监控产品也是现场装配的,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与现场安装的情况密切相关,安装设置正确才能正常使用,对现场安装人员的技术要求高。
b)塔机在使用中需要不断顶升加节,塔机监控产品也需要在顶升加节后重新设置,服务工作量大。
c)目前市场上塔机租赁的比较多,设备的所有者、安拆方、使用方往往不是同一个单位,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不了解,也就无法有效使用塔机监控产品。
d)塔机主机采购方不愿意承担塔机监控产品的采购成本,也没有技术力量安装、维护及使用,
目前市场上的主要办法是塔机使用方直接找塔机监控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租赁符合本地备案要求的产品,由监控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负责产品的安装、维护和使用。
6 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
1)建立租赁企业诚信系统 借鉴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行为系统”的经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将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备事故情况、设备检测情况等及时录入信用系统,各施工、使用单位可以登录该系统查询租赁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鼓励各施工单位从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租赁起重机械设备,确保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
2)推行“一体化”管理 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的一体化管理,借鉴福建省的做法,鼓励采用“一体化”管理模式,从根源上解决上述各环节管理脱节、责任不清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3)完善资质审核标准 建议对原有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修改,明确各种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适用范围。
4)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拆装队伍资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在安装、拆除及顶升加节阶段的比例很大,必须抓好安拆队伍。一是强化资质管理,坚决杜绝没有安拆资质的队伍从事建筑起重设备的安拆和顶升加节;二是提高安拆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杜绝无证上岗的操作行为。安装单位在安装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现场监督执法中严查“照搬照抄”方案和不按方案组织安拆等行为。
5)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管理 应严格强化对生产厂家的管理,从源头上确保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和制造监督检验制度。应提高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门槛,认真审核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条件,坚决淘汰生产规模小、产品质量差的制造企业。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将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暴露的质量问题移送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强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取消其制造许可证。另外,相关机构严格制造监督检验,杜绝一切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建筑机械化:要引导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购置质量好的产品,防止以购买低价低质的产品和以失保失修为代价竞相压低租赁价格的现象,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检查、增强责任,加大对不合格产品及违规作业的处罚力度,逐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环节的各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