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监控系统试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在2013年前期示范试点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4年对前期试点的架桥机和造船门座起重机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继续在大型起重机械其他品种深入开展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在新制造的60t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t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依据GB/T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60t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t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依据GB/T28264—2012进行改造,完成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上述大型起重机械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起重机监控系统试验内容
门座起重机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试验验证依据的是GB/T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包括监控参数、监控状态、系统综合误差、连续作业、实时性、历史追溯性、故障自诊断、储存要求、断电后信息的保存、存储时间、显示信息的清晰度、文字表达形式、报警装置、通信协议的开放性、管理权限的设定。其中标准要求门座起重机的采集源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抗风防滑装置、风速仪装置、回转限制器、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防碰撞装置、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电缆卷筒安全限位、起升机构制动器。监控参数包括: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下降深度、运行行程、幅度、风速、回转角度、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操作指令、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每次工作循环。监控状态包括:起升机构制动器状态、抗风防滑状态、联锁保护、供电电缆卷筒状态、视频系统。
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试验验证分2种,一种是单独委托做委托试验,多见于改造、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情况;另一种是与样机的型式试验同时进行验证,多见于新制造取证的样机。2种试验验证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是试验程序、过程有所不同。
起重机监控系统单独委托试验
对于单独委托的试验验证,严格来说门座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是整机电气系统的一部分,不能与整机分割开来,一台样机对应一套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因此,委托试验所需要的资料中需要有整机的唯一性证明文件,比如需要企业的营业执照、型式试验合格证、整机合格证等。试验过程要根据试验内容来确定,分为现场检查、操作验证与综合误差试验。首先现场检查要查看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采集单元是否齐全,对照门座起重机的采集源一一查看,然后进行现场操作验证,在空载条件下,进行各机构的动作,同时查看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界面是否与实际操作相对应显示。